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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进行赔偿,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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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赔偿责任。本人认为,这一赔偿范围不应包括间接损失。因间接损失不仅会导致“信赖利益”的难以界定,且合同法本身也无明文规定。合同法仅对违约责任规定应包括间接损失。既无法律的明文规定,我们就没有理由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
放火罪在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虽然具有本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罪已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适用本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24条,以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放火罪在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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