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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优待证一般在退伍后办理相关手续时立即或一年内发放。很多地方都是自己办理的。首先需要携带身份证、退伍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军事服务站...
根据《退伍军人安置条例》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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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了以支持就业、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全社会应尊重和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的安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义务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聘工作人员或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报考事业单位职务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正常退休条件: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女工人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制度,即符合女工人退休条件的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应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女干部的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企业实行全员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确定。即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施行之前,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都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的女职工在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为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安置:(一)没有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自建或者依靠集体帮助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资金帮助解决;(二)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于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的照顾。第九条原为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未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按系统分配任务,承包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考虑自己的志愿者;(三)部队获得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自己的特长和志愿;(四)部队培养成具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专业对口;(五)无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社会失业人员处理。第十条因公致残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为城市户口,由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农业户口,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规定增加残疾抚恤金,保障其生活。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返回原单位复职。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同等情况下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合并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符合学习条件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允许退伍后下学期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取消,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实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可以安排其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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