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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意义,法律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扩大保护,对驰名商标的商业利益形成了全方位的集中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驰名商标无论...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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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有以下两个特点:1、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识别和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驰名商标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它所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的功能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2、商品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尽管有高、中、低不同档次,但其质量水平都能保持连续性、稳定性,质量可靠。商品或服务的良好信誉凝结为商标的知名度,对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即意味着可靠的商品质量和良好的企业声誉。一个商标显著性越强或影响力越大,那么该商标受侵害得可能性也越大,因此,法律保护该商标免受混淆或淡化的可能性就越大。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无效程序和商标使用几个方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标准如下 一、对驰名商标的扩类别保护的理解 驰名商标能够跨类别保护,但是,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针对不同驰名商标驰名程度差异的情况,驰名的注册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依法获得跨类保护的范围不是整齐划一和固定不变的。 二,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体现 驰名商标的扩大范围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申请阶段,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二是商标使用阶段,如果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禁止这种使用行为。另外,中国商标法不但保护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且也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主要有如下特殊措施: 1.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也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 2.对没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虽然不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但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 3.此外,驰名商标可以禁止他人作为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等引人误解的使用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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