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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看,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是涉案双方系纯粹的赠与行为,不附随其他限制条件;其二是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三受赠财产属于赠与人的个人所有财产。
不一定。《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处理的若干意见》规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如果符合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则无需偿还。
不可以,除非另一方同意,或者公证书上注明另一方有过错公正无效,不然没任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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