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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
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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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不同,前者要求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而后者虽然也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但此时只能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有以下几点,一个是《刑法》第272条的“挪用资金罪”,一个是《刑法》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这两个罪名的罪状基本上是相同的,构成犯罪的标准是要求行为具备如下特征:“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有此三种情况之一,即是犯罪。其中的“营利活动”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作出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作出列举性说明,认为“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以,你所问的行为属于犯罪。 至于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挪用资金罪,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么应该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在承担刑事责任时,挪用资金罪相对挪用公款罪要相对较轻。 对于以上两个罪名中,涉案数额的多少不是看营利的金额,甚至有没有实际上获利也不影响定罪量刑(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了挪用的行为即可入罪,营利将被认定为非法收入而没收),所以,本案不属于“数额较小”的情形,而且2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现在,如果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只能如数归还本息,争取较轻处罚
1、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4、挪用公款罪还需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是公款而使用,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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