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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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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刑事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除犯罪嫌疑人、被告监护人、近亲属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刑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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