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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诉前必须做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遵循自愿原则。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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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在离婚诉讼时也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或者在离婚诉讼前,先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还没有提起诉讼,先对对方的财产进行查封。要求必须在保全后30天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法院就会解除保全。当然,也有可能,在保全过程中,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申请人就不起诉或者仲裁了,申请人就会撤保全申请。申请保全应当单独编立案号,一般由立案庭负责。而诉中保全,是指已经提起诉讼了,在诉讼过程中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这种保全既有可能是原告保全被告的财产,也有可能是被告保全原告的财产。还有可能是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措施。诉中保全一般不单独编立案号,由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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