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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转移产权 钻法律空子反失新房

2022-10-26
1999年1月,A以个人名义购买了XX的一套预售商品房,并支付了15万元首付款。不料四个月后,妻子突然提出离婚。为了避免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A和姐姐商量,将预售合同转让给她。当年6月,A代姐姐重新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申请贷款的手续也均以姐姐的名义实施。2000年3月,其姐取得了产权证。但是在2000年7月,法院驳回了其妻提出的离婚诉讼,不久两人又和好如初。今年3月,A将新家具搬入空关已久的XX,准备入住。没料到姐姐突然称,此房产权归她所有,要求弟弟搬离。弟弟不答应,于是姐姐一纸诉状将A告到了长宁法院。长宁法院认为,A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购买,其姐是名义上的买受人,所以判决此房产权归其姐所有并要求A搬离此房。判决后,A提出上诉,近日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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