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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
异地取保候审与当地人取保候审的条件都是一样的。经有关机关审查后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严格遵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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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去外地会查。被取保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被取保人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异地盗窃,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等待审查不得出国。等待审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命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发行保证书,保证随行,不拘留或暂时解除拘留的强制措施。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2)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达时立即发生事件(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提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事件情况命令等待审查的嫌疑犯,被告人不得遵守以下规定(1)进入特定场所(2)不得与特定人员见面或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4)护照等入境证明书、驾驶执照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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