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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7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确定了这两罪分别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所谓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
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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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是容易区分的,但当帮助伪造证据罪中当事人的身份与妨害作证罪中他人的身份重合时,就容易产生混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其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而妨害作证罪的表述中,将“指使他人作伪证”和“阻止证人作证”作为两个并列的罪状进行陈述,而没有表述成为“指使证人作伪证”,因此,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可以理解为既包括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原告、被告、证人等,也可以包括诉讼中的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还应当包括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所以,在同一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可以成为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而且作伪证和伪造证据应当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结合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的罪状考察,可以构成伪证罪的除了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之外,还应当包括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主体。与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作证罪比较,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刑事诉讼之中,其范围应当更为广泛。所以,妨害作证罪中的作伪证应当是指明知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及其他证据而予以提供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积极伪造证据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明知证据内容的虚假性,若其仍向法院提供,该行为当然可以包括在作伪证的范畴之内。2010年7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2条将指使他人作伪证界定为: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而不是仅限于提供证言。吴荣平帮助虚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洪善祥伪造证据,指使作为当事人的被告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既是在伪造证据,又是在作伪证,所以其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
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既包括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原告、被告、证人等,也包括诉讼中的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还应当包括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虚假诉讼中,帮助、指使案件当事人作伪证,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按妨害作证罪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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