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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也不一定非要登记才有效,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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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登记说明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登记方法可选择自行到版权局登记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办理登记,作者条件必须具有创作能力;须实际进行了创作活动,并创作出了作品。
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著作权登记规定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者递交材料; (二)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与否,进行审核; (三)申请者交付登记申请费; (四)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五)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与否,进行形式审核; (六)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通知或送达不予以办理登记的通知; (七)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或退回的50%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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