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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快件;邮件、快件被非法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扣留、邮件,撕揭邮票,、冒领用户款物;(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三)拒绝办理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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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交包裹和给据印刷品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确认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应当予以签收;发现外包装破损等异常情况时,有权要求当面开拆验视,对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的,可以拒绝签收,并在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签署姓名。邮政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清除等行政强制前,应当书面督促催告违法行为人自行履行义务。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承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需要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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