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当设立服务窗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
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当设立服务窗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确定劳动者创业的扶持重点,改善创业环境,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并在信贷支持、经营场地、税费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免除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六)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工作;(七)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八)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九)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劳动者权益;(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99人已浏览
3,167人已浏览
2,267人已浏览
9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