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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离婚公证

2021-04-09
离婚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由于此类公证主要用于域外,当事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公证申请表;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3、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4、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1)申请人适格的;(2)申请公证事项属于公证范围;(3)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4)申请材料基本齐全。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在申请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公证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2)当事人申请办理离婚公证的目的;(3)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是否真实、准确;(4)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的关联性。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出具离婚公证书。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理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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