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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都不受理,具体的在《行政复议法》中有相关规定: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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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够上刑事的案件并且已经立案,这个案件就是公诉案件而不是自诉案件 后续动作已经是由公安机关决定而不是当事人双方决定了 所以私了已经是不可能的了,除非你有本事让公安机关中止调查,难度有点大就是了 而且还要尽快,如果等到检察院介入,批复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的时候,流程启动谁都中止不了
不予立案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是七天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案审科)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当事人到公安局报案之后,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的话会给当事人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在通知书上公安机关会对不予立案的原因作说明; 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行政复议携带《不予立案通知书》到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去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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