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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的买受人不一定要购买试用的商品。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
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享有先行试用标的物的权利。 2、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表示认可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 3、《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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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与传统意义上买卖相比,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要约,买受人无需当即承诺,在试用期内可以考虑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承诺购买的,则买卖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标的物转由买受人直接支配控制,在试用期内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从常理上也是说得过去的。
买卖合同中的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例如:甲向乙出售某种产品,约定乙在试用一周内再决定是否购买,该买卖即为试用买卖。这种买卖常见于某些新产品的推销销售领域。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 由于试用买卖在买受人承认购买之前,买卖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必须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明确表示。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明确表示,视为购买 试用合同中试用期间如何确定 1.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试用期间。 2.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由出卖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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