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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就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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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一、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代位权的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延伸阅读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什么是代位权诉讼
1.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此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在这里,债务得到法律上确认方式有三:一是院作出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调解裁定,二是法院经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三是公证机关、仲裁构作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 2.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前述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依法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经法院受理,即代位析产诉讼产生于执行过程中。 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穷尽调查手段,查明债务人除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 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动对财产进行析产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导致法院无法继续执行,债权人债权得不到充分实现。债务人或其他共有人下落不明虽然并非其主观上不行使析产行为,但由于客观上产生了同样的妨碍执行继续进行和债权充分实现的结果,故也应当视为成就代位析产诉讼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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