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传统刑法理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确立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交通肇事罪存在共犯,这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有悖。然而交通肇事的各类案件中,有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下肇事人员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该指使者确应受到法律制裁,问题的关键是对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究竟是什么还有待思考。鉴于此,本文对此将予以进一步深入探讨
《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里的“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 刑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里的“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 刑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