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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
首先,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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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时公安基层不立案。报案者可以带着证据去公安局的刑侦支队,或者经侦支队,纪检委投诉。带着证据请求立即立案。请求尽快进行侦查,尽快破案,为受害者挽回损失。请求立即立案。请求尽快进行侦查,尽快破案,为受害者挽回损失。
首先,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短信、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96条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及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然不归还的行为。遭受信用卡诈骗,第一时间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也可以到就近的派出所报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的其中之一是行为人要有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明知该行为是非法的,但还是去实施了。所以说,如果行为人在实际行为虽然构成了诈骗,但主观上是被他人欺骗才导致的,所以并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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