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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收养小孩的法定条件有具备抚养能力、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以及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
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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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 2、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 4、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我国的法律,收养儿童补助的要求如下。收养的成立侧重于收养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收养的效力侧重于收养对养子女和养父母关系的法律效力和收养对养子女和生父母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的解除则偏重收养解除时的程序,这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问题。《适用法》符合“分割论”原则,使得涉外收养中准据法的选择更加合理化,也顺应了当今世界涉外收养准据法选择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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