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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2、【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
处罚款、、追缴、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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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损害赔偿的种类有哪些 (一)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二)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三)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四)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五)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六)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别条件 在认定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时候,除了要具备侵害财产权的基本责任构成要件以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这个特别要件就是:该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作品。具体要求是: (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侵害一般的财产不会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有侵害特定的纪念物品,才有可能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谓的特定的纪念物品,首先应当是特定的物品。该物品特定的缘由,是就所有人而言具有特别意义。其次,这种特定物品还应当是纪念物品,对所有人而言,具有相当的纪念意义。只有这样的特殊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才有可能成为需要承担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 (二)在受到侵害的特定纪念物品中,须具有人格利益因素 在一般的财产中,财产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因此侵害这样的财产,不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中,有的会具有人格利益的因素。侵害这样的财产,就会产生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种人格利益因素,就是在一个特定的物品中渗进了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价值,使这个特定的物具有了不同寻常的人的意志或者人的品格,成为人的精神寄托、人格的寄托,或者人格的化身。只有这样的财物受到损害后,才能够给该物品的所有人造成精神损害,必须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 (三)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物品中的人格利益不会凭空产生,必须依据一定的人与人的关系才会产生。当人与人之间具有这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例如,初恋时情人赠送的定情物,虽然价值不大,但是在当事人之间具有不同凡响的意义,成为某种象征。这样的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的因素。如果仅仅是所有人对自己所钟爱的物品的深情,不会使这种物产生人格利益。例如,一个人珍藏一枚珍贵邮票,价值很高,极其珍视,视为镇家之宝。被侵权行为侵害之后,所有人极为痛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任何物品都可以珍爱,如果仅仅自己珍爱,就可以视为具有人格利益因素,那么任何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人,都可以被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人都可以以这种理由请求对任何财产权的侵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对当事人而言无法判断,就是对于法官来说,也提出了极为艰难的课题。
财产损害是指侵权侵犯财产权,破坏财产权对象,减少或完全损失其价值,或者破坏财产权对象的支配关系,损失财产权对象的财产利益。财产损害的法律特征是:(1)财产损害是侵犯财产权的客观后果。(2)财产损害是财产价值的变化,是财产价值的贬值。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害,是指当事人现有的合法利益,因可归责于加害人而减少的利益。间接损失,也称为负面损害,是指受害者本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可以归咎于受害者的原因,发生了损失的利益。根据民法原则,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必须赔偿的财产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对直接损失的计算,一般采用折价计算法,即将被侵害财产计算出实际减少的价值,并按实际减少的价值进行赔偿。对于间接损失的计算,首先计算间接损失的价值,但不能计算财产损失本身的间接损失。同时,在计算间接损失时,不能计算受害者的停产损失或误工工资。
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中财产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礼道歉为辅的赔偿方式,依照可能出现的赔偿情形,可以把赔偿的标准作出如下的分类: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法。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依照3﹑4条规定赔偿法。 3.应当返还的财产失灭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法。 4.应当返还的财产受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法。 5.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法。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水费﹑电费﹑职工基本工资等)法。 7.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法。 以上为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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