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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同时进行吗这个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
1,不可以同时提出。即使同时提出,也不会同时审理。2,从行政复议的时效来看,你的情况应当超过了60天行政复议期限,不能再提出行政复议,只能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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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有明显不同:一、主体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是人民法院。二、审查的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三、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宽于行政诉讼,大部分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法解决,但并非所有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都能提起行政诉讼。四、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对以下常见问题的处理一般是: 1.法院在审查立案的期限超过以后尚未决定是否受理的,又没有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当事人转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准予。 2.法院已经受理,但作出“非行政判决”的决定或裁定。如驳回起诉的裁定,只要在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有关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3.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个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部分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人申请复议的,应本着行政救济的原则,与人民法院共同劝其先由行政复议解决。 4.在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和行政诉讼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当事人同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请求的,应由最先收到申请书或起诉书的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的,应告知当事人只能选择一项。 5.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如属“视为申请撤诉”或“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在没有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情况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接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由选择救济手段。如果其提起诉讼的同时又申请复议,应由首先受理的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法院,那么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就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是所谓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但是,如果复议机关和法院是同时受理的,则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其中的一个作为解决其行政争议的机关。
1、除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都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所以这些只能行政复议不能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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