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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1-11-15
本罪的对象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也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侵权对象由侵权对象的多重性决定,也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开展救援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开展救援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障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责救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救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救援工作。所谓救援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的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送回被害人。目前,我国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民政和妇联。因此,主管救援工作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行为或者不行为。本罪不要求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负责救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阻碍救援的行为,无论是否成功,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人员,他们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很广,但只有具有特定救援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我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了阻碍救援的行为,但如果我不承担具体的救援责任,就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救援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职责范围内的救援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救助责任,救助责任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直接参与救援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有责任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并将其安置回被害人。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必须直接故意。行为人不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阻碍了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的救助,还希望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得不到救助。如果你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阻碍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获救,但主观上不希望出现这种结果,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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