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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行政复议书面意见是哪些

2022-07-29
申请人:东莞XXX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望牛墩镇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曾XX,湖北省公安县斑竹垱镇学堂街村XX号,身份证号码:42102219881107XXXX。 复议请求:撤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80509003号《工伤认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第三人曾XX不是在工作的时间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事发之前,申请人没有安排第三人操作机床冲压DVD外壳;同时,事发当天的2007年12月22日是星期六,申请人按规定安排第三人休息,没有安排第三人加班。在事发当天,第三人没有经过申请人的允许,为了私自学习冲压DVD技术,擅自违规操作机床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认定第三人曾贤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二、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该对该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但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到申请人处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就武断地认定第三人曾贤磊所受事故属于工伤,作出《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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