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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合同自始不履行的情况

2024-12-01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若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依照法规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虽然本规定采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优先的原则,但毕竟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规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这就引发了用人单位的兴趣和点燃了一丝希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例如用人单位搬迁到外地或工作部门被撤销等。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有时也无法实现。因此,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即被解除或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做出限制性解释,不能做宽泛解释。 3. 实际情况是,劳动者是否坚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单位是否坚持不履行。劳动者认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单位不能仅根据单方面意愿就解除,否则劳动合同将失去意义。而单位则认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只要支付两倍赔偿金就可以解除。双方在法律依据上是相同的,即劳动合同法第48条,但立场完全相反。许多律师认为,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位不能仅根据单方面意愿就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则认为,只要单位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应得到尊重和履行。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并没有主张“不能履行”,而单位主张“不能履行”则应举证证明。单位方认为自己方“不愿意继续履行”的陈述是证据,时间也从劳动合同期内拖到了劳动合同期外,因此这个陈述和时间因素多作为证据,并被法院方采信。然而,有些律师认为,继续履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履行,因为单位本来就是解除违法,如果不支持强制履行,劳动者的合法诉求就不能实现,最终变成了只要单位支付两倍赔偿就可以解除,这显然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 另外,《劳动合同法》有具体条款来规定能否履行。能履行的条款应当履行,实在不能履行的则应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最高法解释,劳动争议中解除辞退等由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不负举证责任,单位主张不能履行应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劳动者坚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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