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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者实施的行为方式不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
1、客观行为不相同。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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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行抢劫公私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财产。一般来说,抢劫罪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是对被害人的强烈攻击,使其失去抵抗力,使其抢走公私财产或被迫交出公私财产。犯罪嫌疑人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意图。而且抢劫罪的强大行为并不是这样的故意,只是为了夺取公私财产而满足。因此,其行为的强度低于抢劫使用的暴力。即使在抢劫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造成被害人受伤,因为没有故意伤害,也不能视为暴力而定。有些犯罪嫌疑人在预谋时,做好抢劫和抢劫的准备,应以实际犯罪行为确定罪名。抢劫罪和抢劫罪都是公开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这两种犯罪有显著区别。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对象只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抢劫罪的构成没有数额限制,抢劫罪只有数额大才能构成犯罪。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无法、不敢或者不知道如何抗拒,公然抢劫财物。抢劫罪的客观行为不是强制胜利,而是公然夺取财产。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22法释[2020]35号)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是否具备从重或从轻、免除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以准确量刑。
1、客观行为不相同。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2、客体不完全相同。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2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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