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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
据交通规定,当交管部门对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及鉴定完成的期限,是不能够超过20日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时间,则要上报给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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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和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因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有关证件,同时,应开具暂扣凭证,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暂扣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因检验或鉴定的需要,扣车、扣证最长不得超过40日。对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直至交足预付款为止。
交通部门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交通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通部门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需要,扣押当事人车辆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2、同时,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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