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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2022-09-10
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XX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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