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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具体有什么形式呢,在此我向大家做一些介绍。行政诉讼判决的形式主要以下几种方式: 1、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做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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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流程 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要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4、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二、受理阶段 在该阶段,法院要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环节: 1、法院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法院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3、法院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四、开庭审理阶段 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五、判决阶段 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注意,行政诉讼一般不以调解结案,但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判决有以下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二审。 六、执行阶段 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2)部分撤销;(3)判决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指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该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即为行政机关在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缺少必需的证据之前,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主要包括: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应当适用法律、法规的某一条款而适用了另一条款;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等; (3)违反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法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等行政程序的要求。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管实体是否正确,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违反法定程序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并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条件; (4)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①法律、法规没有授予行政机关某项职权,而该行政机关擅自行使了此项职权; ②纵向越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能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③横向越权,甲部门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乙部门的职权; ④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 ⑤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时间行使权力; (5)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本机关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滥用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2)部分撤销;(3)判决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指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该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即为行政机关在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缺少必需的证据之前,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主要包括: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应当适用法律、法规的某一条款而适用了另一条款;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等; (3)违反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法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等行政程序的要求。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管实体是否正确,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违反法定程序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并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条件; (4)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①法律、法规没有授予行政机关某项职权,而该行政机关擅自行使了此项职权; ②纵向越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能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③横向越权,甲部门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乙部门的职权; ④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 ⑤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时间行使权力; (5)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本机关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滥用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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