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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为他人运送毒品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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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刑事律师应对接受委托的运输毒品罪有无罪思考,在无罪思考下审查所有案件文件。第二,刑事律师应严格审查起诉书,遇到许多运输贩毒案件时,公诉人可能因失误而计算错误。第三,刑事律师应多次与当事人见面,详细了解其运输毒品罪的事实。第四,刑事律师要严格审查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同步录像资料,不要怕麻烦,浪费时间。五、刑事律师要对公诉机关指控运输毒品罪的当事人的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进行全方位的比对印证,如同案犯的口供、所谓雇主口供等,这个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标准。第六,对被控运输毒品罪的行为者的主观认知的推测确认应根据普通人的思维习惯和标准进行,对敏感认知力的当事人超过普通人的思维极限的意思表示模糊的行为应否认具有主观认知。第七,刑事律师应积极向法庭提出申请,向法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手续,向侦查员申请出庭,申请枪弹痕迹检查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向专家证人申请出庭,回避无能的公诉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与贩卖毒品罪不同,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运输毒品是指通过携带、邮寄、使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式将毒品从此转移到中国的其他地方。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中国,不得禁止在领海和内海进出口,否则将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A地运输到B地,但从结局上看,毒品所在地没有变化,但毒品所在地发生了变化,也是运输毒品。举例来说,行为人首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到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销售、运输和制造毒品集团的主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销售、运输和制造毒品;(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走私、出售、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销售、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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