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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和子女的年龄大小无关): 1,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每对夫妻只能生育两个子女(继子女,也是子女的范围); 2,男方已经有三个子女的,不管年龄如何,都是不能再生育的,否则属于超生,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一般情况是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住所地指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户口所在地,这个需要证据佐证,一般很难举证。直接去他的户口所在地起诉就行了。
建议您到公安机关设立的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之后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如出轨,家暴,赌博等,可以主张其少分或者不分,婚内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一般为共同债务,如能证明该债务您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须归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两岁到十岁。一般根据双方经济条件以及在婚姻中存在的过错等情形,判给对子女成长有利,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方,十岁以上,一般会考虑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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