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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夫妻一方借款只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直接借...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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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为夫或妻一方的债务。除此之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应为夫或妻一方的债务。
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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