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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取保候审程序的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
检察院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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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子在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批准。 2、检察院取保候审:案子移交到检察机关,由检察院机关批准。不管是在公安局办理还是在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其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其依据的法律都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七十九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1、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的数额结合案情定,最少不低于1000元。 2、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检察院变更取保候审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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