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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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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百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抗诉期在刑事法庭的判决书当中写的都非常的清楚,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部门不会不清楚。现如今,很少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法庭的判决结果提出抗诉的案例,这也正体现出了我国司法部门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当中的严谨性,从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庭,基本上很少存在着人为上的过错导致案件的错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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