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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拿着分包合同到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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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主张将工程款予以抵扣,如果是双方在合同中有所约定的,一般应该支持。但是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扣除已向合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者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建设工程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建设方、总承包方、分包方和合同无效 实际施工人员的情况。当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发包人往往主张扣除已向合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价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者 由当事人承担,即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所以没有这样的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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