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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合理的程序,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的履行相关手续的才是在法律上构成的合理的收养关系。口头协议这个很难作为确定的,也没个书面的事实依据。 2、构成了实际收养当然与亲生养育无差别。 3、如果你们没有明确的收养协议,那么你应当需要对亲生父母尽一定【就是一部分,法律不是死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有自由裁量权,会酌情考虑的】的赡养义务。如果你不承认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才需要做亲子鉴定,就是为了看你们之间是否拥有血缘关系。
关于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我简单告诉您几点: 一、如果您认为您父亲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或许有一点偏差。其实,从法律上讲,您父亲只要把您抚养(承担生活教育费用)到18周岁,或者到您高中毕业,就算是尽到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了。在这期间如果他没有做到,您完全有权利通过正规法律程序起诉要求他支付相关生活教育费用。同样,成年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的义务,老人在生活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有权利起诉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至于他不起诉,那也是他的权利。 二、您父亲和您的自然血缘关系是无法抹去的,这和您父亲和他现在老婆的女儿不同。他们是拟制血亲,只有建立了实际的抚养关系,才有和自然血亲相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您父亲也许明白他对您做的远远不够,你们父女之间的隔阂已经太大,他也以为您以后不会赡养他,所以对现在实际共同生活的养女照顾得好一点,以此换取她以后能同样地承担对他的赡养义务。所以,您可以认为你父亲在“管别人的孩子”纯粹是为了自己老了以后有一个保障。 三、根据您的陈述,我感觉是否是因为您结婚的事情他没有给予经济上支持?这在法律上他是没有义务的,尽管从良心道德为人父亲这点上很说不过去。我也注意到您说他在您18岁以后就没管过您,那也就是说,他不是“把我生下来不来管我”了?这实际已经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变成了一个如何处理父亲和女儿关系的问题了。呵呵,我也是为人子,我劝您还是消消气,毕竟走到天边,他还是您的父亲。 !张峰,5/26
有继承权。按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与继承权没有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但《民法典》同时规定,按照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时,要优先照顾多尽赡养义务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注意:不分和无继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如果是按遗嘱继承,则与赡养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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