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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违反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约定不起诉的;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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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诉讼范围有: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二、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规定(试行)》将劳动争议列举为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保险纠纷四种。没有专门的福利待遇纠纷案由。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二是案件类型多样化,主要涉及拖欠、克扣工资纠纷,欠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纠纷,开除、除名、辞退及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企业改制或者股权变动引发的劳动关系变动纠纷等;三是群体性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随着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发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新法律的颁布,根据审判实践中福利待遇纠纷不断出现的新情况,2008年《规定》特别增加了福利待遇纠纷。
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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