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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行政复议送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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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决定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不能以邮局寄出复议决定书邮件的邮戳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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