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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死亡一方患有重病,负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如何处理

2022-05-06
表面上两个司法解释并没有矛盾,而是相互递归引用,结果在法庭上,法官可以凭自已的喜好进行选择性的判决,而原告和被告双方则在这个递归引用这个死循环中越陷越深,都认为理在已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就已出台,而且根本没有解释清楚精神损伤一词,而是片面地强调对当事人的伤害。侵权行为不单对当事人造成伤害,而且对其家属亲友造成伤害,有时伤害甚至大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如果死亡,所有的伤害都应该是对其家属和亲友而言,对当事人来说已毫无意义。像这样的司法解释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实在让人不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出台,虽然它比前者有优先适用的权利,并且明确把精神损害同其它损害分开来,可是在其特别解释中,却直接引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说了等于没说。 如黄律师所说,两个司解释相互矛盾,如果在上个世纪还能说得过,但在今天,就会让人不解了。不可能是不新发现的BUG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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