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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目前不需要信用卡担保人了,只要提供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已有信用卡复印件等资料即可。商业银行会去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你的征信记录,除...
办信用卡可以不需要担保人。目前各家银行办理信用卡需要的条件各不相同,不同的客户需要不同的特殊条件,办信用卡需要的基本条件:到当地银行网点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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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信用卡的钱会被法院冻结。 信用卡,也是被起诉人财产的一部分,合法的财产。 法院有权因司法需要到银行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包括信用卡)。如因办案或司法需要,法院有权冻结涉案相关银行账户;法院发函给银行方面,银行回复并签字,按规定冻结该账户;一般冻结期限是六个月,根据需求可延期一次,一般延期为三到六个月;如涉嫌违法等,可对账户进行永久冻结。
如果在申请信用卡时有担保人,那么担保人也是需要签字的。签单上如果有担保人签字处,那么担保人就将姓名签在那里。没有担保人签字的地方,那么一般就是在信用卡申请人处签字。有担保关系,签字的时候担保人必须在场签字,否则担保关系是不成立的。 银行如果在担保人不在现场签字的情况下就通过了,那么担保协议是无效的。
正常情况下,担保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信用卡持卡人欠款金额达一万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作为信用卡的担保人,正常情况下是承担的民事担保责任,在持卡人发生信用卡欠款不还时,由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发卡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提供的是连带的担保责任的,则发卡行可以要求担保人先行负责偿还持卡人的欠款,之后由担保人向持卡人进行追偿。 但是,如果担保人明知持卡人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仍予以担保的,或双方合谋进行恶意透支的,担保人与持卡人就构成共同犯罪,担保人也应承担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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