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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安装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合格标识。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显示数据为依据。燃气计量表出现故障...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并经质监部门认可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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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销售价格及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向燃气用户收取费用并出具票据。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对燃气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向社会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停供燃气的,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或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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