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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1。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我国禁毒法律规定的涉毒犯罪。二、组织犯罪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指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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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 1、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4、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使用人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关键不在于其对被挪用的公款是否使用,也不在于其是否明知使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而在于挪用公款过程中,其是否具有共同的挪用故意和共同的挪用行为。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则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反之,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没有共谋,没有参与实施挪用公款的活动,即使使用人明知是被挪用的公款而使用的,也不能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表现在: 1.对使用款项的公款性质是否明知。使用人只有明知使用款项的公款性质,才能对侵犯公款的使用权有认识,这样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使用人只要知道资金来源的非法性,就可认定使用人有挪用的故意,至于挪用款项的性质可以在所不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使用人虽然对款项来源的非法性有所认识,但如果并不清楚挪用的是公款,便没有形成共同的挪用故意,因而不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2.对挪用行为的挪用性质是否明知。仅有使用人对使用款项的公款性质的明知,还不足以认定使用人和挪用人构成共犯。只有确认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有犯意联络才能认定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犯。因此,《解释》第八条将共犯仅限于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并取得挪用公款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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