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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良好居住环境,根据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12〕69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对开发区内拆迁安置小区多层、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及收缴方式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区内多层及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暂按三级标准确定,其中多层安置房为0.4元平方米·月,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2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为1.1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费、设备维修年检费等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费用),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7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3元平方米·月,物业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上述标准阁楼减半计收(补贴),涉及安置小区中的商品房、营业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与业主商定,区镇不予补贴。
如果安置房小区物业能够拿出政府部门下发的收费许可和收费依据那么就需要缴纳物业费,反之不需要缴纳。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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