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成年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或者子女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扶助金。
实行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公民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33人已浏览
280人已浏览
685人已浏览
7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