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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未宣判前,一方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2022-10-11
根据我国法律,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即丧失实体胜诉权,即该权利去除了法律保护的外衣,变成了一种自然权利(我们叫“裸体权利”),所以: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性权利),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法庭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国法院的具体做法是:债务人没有对债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对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予审查,但二审程序中对方还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无论怎样,法院都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抗辩);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应“判决”(这里不是“裁决”,因为“裁决”是对“程序”而言,“判决”是针对“实体”而言,注意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4、如果虽然超过诉讼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不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138条); 5、因为实体权利本身没有消灭,当事人在时效经过后履行又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这里我国法院的具体做法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或者还款承诺书的,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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