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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包括:①赠与他人财产②异常降价③为原无担保债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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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客观条件,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比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具体包括: 1、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人。所谓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有一定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第二,主观条件,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实施该行为。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确定第三人的恶意时不必考虑。另外,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财产是债权实现的保证,财产的减损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降低。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行为一旦被撤销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可能减少的财产不会减少,而该增加的财产仍会增加,以此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对债权人存在以给付财产为目的合法债务; 2.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3.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4.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5.处分财产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行使条件皆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合理价格转让的财产无权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继承,只要不影响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普通债权人无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放弃权。 5.债权人不得就夫妻离婚判决中认定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6.债权人不得就形成于债务之前的财产处分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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