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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承包方式,确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包,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实行单价承包,单价以甲方中标单价(附工程量清单,该清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下浮,在原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条件下,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如出现清单外的变更单价或总价,亦按照同样比率下浮。对于该合同价,乙方不再承担任何税费、甲方的任何管理费用。 合同期限,总的工期目标控制:2004年08月31日前必须完成路基工程施工,包括路基土石方工程、防护工程、涵洞构筑物、排水工程、桥梁工程等,达到路基验收标准;2004年11月30日前完成路面工程施工,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下达的周计划、月计划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按时足量或超量完成计划任务,确保工程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总的工期目标的实现,工程维护期:工程维护期(即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
工程合同项目,按照不同的标准有多种不同的表示方法。 若按合同签约各方的承包关系划分 1)总包合同。建设单位(发包方)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发包方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总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仅同总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而不同各专业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 2)分包合同。即总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总包合同之后,将若干专业性工作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总包方分别与几个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有时也可由发包方直接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合同,而不采取总包形式。这时每个承包方都是处于同样地位,各自独立完成本单位所承包的任务,并直接向发包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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