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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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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刑事拘留需要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2、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决定拘留与否,或者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是拘留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重大嫌疑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方式,规定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一)准备犯罪,实施犯罪,犯罪后立即发现。(2)受害者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3)在身边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说实名、地址、身份不明的。(7)有逃犯、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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