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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无法销案,只能不追究民事赔偿,国家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
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现在报案没有,警方立案没有 这需要综合来看,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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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对刑事案件没有备案最长时间或有效期限的规定。如果造成对方轻伤的,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即备案),并迅速进行审查,如果经查涉嫌犯罪的,则应刑事立案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对具体的审查时间并无明文规定,只要查证涉嫌犯罪的,随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问题是指刑事追诉时效的,则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刑事责任的追究时效应为五年,但如果受害者已经报案的,则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不管过多长的时间,都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构成轻伤,为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受理的范围。2、“派出所抓人”应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拘留证、书面传唤证,并不是口头说抓人。3、轻伤的法医鉴定,一般由当地公安机关的法医作出,如有质疑,建议先联系县公安局法医。4、对于故意伤害案,如获得受害方谅解,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5、应该是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然后登记入公安系统网内的在逃人员信息,各地公安机关均可查询到。派出所没有独立自行决定刑事拘留的权力。6、此类案件一般由当地派出所进行管辖,但县公安局法制办公室会对此进行法律把关。
身体受到伤害,构成轻伤的,最高刑为三年,根据刑法的规定,最高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如果伤人致轻伤,五年内任何时候当事人都可以报案,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和民事赔偿的责任。法律链接:〈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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