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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是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检验机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将下列信息向质检总局备案:(一)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二)所在国家(地区)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信息;(三)通过ISO/IEC17020认可的证明材料;(四)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五)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六)公司章程。提交的信息,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对提交材料完备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由质检总局对外公布。
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质检总局提交变更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供货商、收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职权撤销其注册登记:(一)申请注册登记的地址不存在的;(二)供货商商业登记文件无效、税务文件无效的;(三)收货人营业执照无效的;(四)法定代表人不存在的;(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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